传媒与艺术设计学院关于学院公务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学院有关公务活动,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院办公室统筹协调和安排学院的公务活动。

二、学院的公务活动包括学院党政、教学、学生工作等管理、组织、活动,以及涉及学院名义的对外往来与交往。

三、以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或活动应由学院办公室办理或委托办理:

1、以学院名义在各种媒体(含网络平台)发布或者转发通知、公告、活动等的信息;

2、学院向上级报送的计划、总结、请求、报告、材料和数据等,上级有专门指定的按上级指定;

3、学院在各类媒体上发布的、向其它部门或单位发送的宣传材料的审核;

4、以学院名义发出的邀请。

5、以学院名义进行或者院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或者活动。

6、在有关网络平台上设立与学院工作有关的信息群。

四、办公室对本规定的公务活动应进行审查或报领导审批,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事实数据应核实,并履行有关监管责任。

五、学院其他单位和人员与本规定有关信息发布或者活动,应提交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发布。

六、以下材料不得在本院有关公共平台上发布和转发:

1、有规章和上级规定不得发布、散布的信息;

2、涉及保密纪律,违反保密规定的信息。

3、各种中间过程结果的材料。

4、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敏感信息。

5、含有不健康内容和指向导向的信息。

6、有可能涉及师生隐私的信息,如个人身份证、生日、电话、住址、收入、婚恋等,非正式处理决定的含有学生个人不良情况不良成绩等的信息。

七、学院领导应以身作则,涉及本规定有关内容的活动尽量交由办公室办理或进行报备。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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