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艺术设计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议事决策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学院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自治区《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总支部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学院行政对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院长(办公会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讨论议题涉及到党建工作的,要邀请书记参加。讨论议题涉及到学生工作的,要邀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院长根据议题确定。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 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行政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2. 对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3. 研究落实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

4. 研究落实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基地)建设等各项工作;

5. 研究落实学院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发放、进修培训、考核、评优等各项工作;

6. 研究落实学院教风,学风建设、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意见和方案;

7. 讨论学院教学、科研经费及预算外经费的使用和执行情况;

8. 协调解决学院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9. 通报工作,研究解决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可题;

10. 讨论由学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制度;

11. 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

12. 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和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解决、落实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

1.会议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能召开;

2. 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应提前1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敏好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方案或建议;

3. 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凡来经会前审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也不能临时动议进行讨论。已确定上会讨论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能到会,一律不予讨论;

4.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确定。其他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

5.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平等参与决策,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党政联席会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党政主要领导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主动交换意见。列席人员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6. 决策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或通过会议表决做出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若采用投票方式决策,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签名;

8. 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争议,赞成与反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9. 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的方案在上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及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听取学院分工会主席及教代会代表的意见。

第五章  纪律要求 与监督检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的纪律要求主要有:

  1. 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2. 在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会议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合理建议要及时采纳。对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效益和效果等绩效要及时进行评估;

  3.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4. 会议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议题时,如遇重大分歧,不得仓促做出决定;

  5. 对会议形成的集体决定、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同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6.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利益关系的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7.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违反纪律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8. 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

9.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

10. 学院办公室要建立督办落实相关会议议题情况登记及有关资料存档制度,了解会议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决策出现失误,由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会议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决定、决议执行中出现失误,由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院长、副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要对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各学院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学院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挂钩,同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党外监督的作用,以多种形式监督本规程的贯彻落实。院长要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院党政要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办公室、各教研室。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传媒与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部

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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